近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也得到极大的丰富。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电视、报纸、广播还是网络,各种各样的广告无处不在。正如其他行业一样,药品广告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尤其这两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打开电视,专治乙肝、提高性功能的药品广告塞满眼球;翻开报纸,治疗癌症、心脏病的“特效药”铺天盖地……违法药品广告还在漫天飞舞。诸如“无任何副作用”、“根治”、“疗效最佳”、“药到病除”等不科学表示药品功能的断言,以及“治愈率百分之×”、“有效率百分之×”、“获得××最高、最新奖项”等绝对化语言表示药品疗效的广告,很抓眼球。然而,按照我国《广告法》的规定,上述广告形式均属违法之列。
据统计,由于虚假医药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虚假药品广告泛滥,使患者上当受骗,轻者延误病情,重者失去生命,使广大病患者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
究其原因,除医药企重营销轻研发、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见利忘义外,我国现行的药品广告监管体系也为违法药品广告的出现埋下了隐患,致使对广告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留下盲点。
目前药品广告归属两个部门管理,2007年5月1日新实施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尽管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实行了严格的审查备案制度,同时在审后实行监测和公告制度,定期曝光违法广告宣传在5次以上的企业及其产品;尽管药监、工商两部门多次表示将加强沟通、及时移送,但这种审批监管和查处职能的分离,药品广告监管体制的不完善,很容易导致工作衔接及配合上出现疏漏,即使在查处后,还存在着"有机可乘"的漏洞。有记者在采访中曾经了解到这样的内幕:一家地方都市类报纸在刊登违法药品广告被工商部门查处后,为了应付处罚,与刊登广告的企业很快"炮制"了一个广告额为1.5万元的假合同,而实际上这个广告带给这家报纸的实际收益是近80万元。
并且工商部门因对药品的特性不熟悉,且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数量过多,有时无法在监督中辨认药品广告内容的真伪。
省级药监部门虽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查,但受人力、设备、设施等条件的限制,只能监测省电视台、省电台以及省级报纸等媒体,对于其他各市(区)、县级媒体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进行监测,无法做到对全省药品广告的有效监控。省以下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虽然没有审批权限,但各市(区)、县是药品广告发布的主要市场,大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都将由各市(区)、县局开展。但基层药监部门执法却面临着尴尬局面。因为现行法规不够完善,他们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监管也是“有些头疼”。某县级药监部门执法人员表示,对违法广告,我们只能监测,然后把虚假药品广告以‘案件移送书’的形式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执行起来确实有点力不从心,打击违法行为的效果也不理想。
但事实上,广告监管部门对广告的整治从未间断。早在1993年,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管理的通知》;1995年3月,工商总局又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后,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下发“反误导,打虚假”、“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等通知并进行专项整治活动。2004年,工商总局接连出台了3个文件,要求对违法药品广告加强监测,严厉查处。新颁布实施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因对此前诸多难以规范的广告行为进行疏堵结合的集中整治,被认为是一次突破性的政策“匕首”, 但现行广告法律法规仍存在规范性条款不健全、操作性差等许多不完善或不适应的地方,如调查取证难、认定虚假广告难、开具小额发票问题突出等,而且由于职能、技术手段不衔接等原因,各地药监局监测到的违法药品广告十分有限,最终真正"查死"的比例就更小。于是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春风吹又生”。
所以,尽快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法定执法措施的可操作性,尽量缩小药品广告审批监管与查处职能的分离,激励健全药品广告监管体制是当务之急。
执法部门应疏堵结合,突出实效。新闻媒体也应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药品广告内容,发现违法宣传要及时向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举报,对读者负责。广告制作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设计制作广告,对超范围宣传、擅自更改扩大审批范围的广告诉求,应自觉抵制。
各相关单位应携起手来,积极净化药品广告市场、清理整顿违法药品广告,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重建一个值得信赖的药品广告市场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